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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價員《工程造價基礎知識》考試輔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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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在通常情況下,合同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但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及合同的約定,或者在與合同性質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合同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也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者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不是合用義務的轉移,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變。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筆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青仟。

 ?。?)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仟。

  3.合同履行過程中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1)因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致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情況。合同當事人一方發(fā)生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等情況時,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以免給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難。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所謂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行為。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情況。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至之前即開始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務人部分履行輳務韻情況。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義務,而只是履行了自己的一部分合同義務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合同生效后合同主體發(fā)生變化時的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因為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只是作為合同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符號,并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身,其變更并未使原合同主體發(fā)生實質性變化,因而合同的效力也未發(fā)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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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8-05 09:5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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