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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經營行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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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經營行為的法律后果

  1.民事法律后果

  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沒有良好的信用,市場經濟難以運行。而掛靠行為在民法一般之法理上屬典型欺詐行為。掛靠者在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情況下借用他人名義進行經營,或雖可獨立經營,但為經營之繁榮而借他人名義經營,而第三人往往基于對被掛靠方的信任才與之進行交易;對于被掛靠方來說,明知掛靠

  方行為不適,為獲得某種“利益”而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經營,使第三人陷入錯誤的思考狀態(tài)中,由此造成的債務,理應由二者共同承擔,以保護善意第三人,規(guī)范市場交易秩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掛靠集體企業(yè)并以集體企業(yè)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yè)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借用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由于被掛靠者從允許他人掛靠經營中獲得了利益,所以承擔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風險也是理所當然的。

  2.行政法律責任

  掛靠經營行為中,掛靠人與被掛靠人都違反了行政法律規(guī)范,均需對其行為承擔行政責任。

  被掛靠人違背了行政許可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施許可,不得將被許可的權利隨意轉讓他人的法律規(guī)定?!缎姓S可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七十九條還規(guī)定了出讓、轉借行政許可的責任:被許可人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掛靠人在沒有取得行政許可的情形下,便假冒被許可人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顯然違反了《行政許可法》。

  3.刑事法律責任

  如果掛靠經營活動觸犯刑法,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等犯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但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掛靠經營承擔刑事責任時必須有刑法的明文規(guī)定。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被許可人出租、出借、轉讓、倒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也規(guī)定,未經許可而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都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發(fā)布:2007-07-23 11:0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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