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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瑕疵致人損害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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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瑕疵致人損害

  建設工程的承包方應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這一問題,司法實踐中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損害必須是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造成損害的原因來確定,如果損害是勘察人設計人的原因造成的,應由勘察人設計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因施工人的原因造成的,則應當由施工人承擔相應責任。
  (2)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存在質量瑕疵,客觀上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人身和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
  (3)不論是否超過質量保證期,只要損害是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內發(fā)生的,受害方即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承包人的這種損害賠償責任在性質上不是屬于合同責任,而是屬于產品責任。受害人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對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45條作了明確規(guī)定。

發(fā)布:2007-07-23 11:0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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