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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造價工程師考試《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課本濃縮精華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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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1.  設備、材料采購的公開招標在國際上又可以分為國際競爭性招標和國同競爭性招標;

  352.  我國和世界銀行規(guī)定,凡工業(yè)項目采購額在00萬美元以上的,均需采用國際競爭性招標;下列機電產品的采購必須進行國際招標: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項目中進行國地采購的機電產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全部或部分使用國家融資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政府采購項目中進行國采購的機電產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353.  采用設備、材料 采購邀請招標的一般條件,主要有:招標人對擬采購的設備在世界上的制造商的分布情況比較清楚,并且制造廠家有限,又可以滿足競爭態(tài)勢的需要;已經掌握擬采購設備的供應商或制造商或其他代理間的有關情況,對他們的履約能力、資信關況等已經了解;建設項目工期較短,不允許拿出更多時間進行設備采購,因而采取邀請招標;還有一些不宜進行公開采購的事項,如國防工程、保密工程、軍事技術等;

  354.  設備、材料 采購評標的原則與要求:招標人應當組織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定標工作;評標前,應當制定程序、方法、標準以及評標紀律;招標設備標底應當同招標人會同設備需求方及有關單位共同確定;設備招標的評標工作一般不超過10天,大型設備不超過30天;評標過程中,如有必要可請投標人對其投標內容作澄清;評標過程中有關情況不得向投標人或與招標工作無關的人員透露;評標定標后,招標人應當盡快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其他投標單位;

  355.  設備、材料采購評標的主要方法:綜合評標價法、全壽命費用評標價法、最低投標價法或百分評定法;

  356.  綜合評標價法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運輸費用;交貨期;付款條件;零配件和售后服務、設備性能、生產能力;

  357.  全壽命費用評價法是在綜合評標價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加上一定運行年限內的費用作為評審價格,這些貼現(xiàn)值計算的費用包括:估算壽命期內所需的燃料消耗費;估算壽命期內所需備件及維修費用;備件費可按投標人在技術規(guī)范附件中提供的擔保數(shù)字,或過去已用過可作參考的類似設備實際消耗數(shù)據為基礎,以運行時間來計算;估算壽命期末的殘值;

  358.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采購原則:在項目采購中,必須注意經濟性和效率性;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為合格的投標人承包項目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不論投標人來自發(fā)達國家還是發(fā)展中國家;世界銀行作為一個開發(fā)機構,其貸款項目應促進借款國的制造業(yè)和承包業(yè)的發(fā)展;

  359.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國際競爭性招標程序:總采購公告;資格預審和資格定審;準備招標文件(給予投標商投標的時間不少于45天);具體合同招標廣告;開標;評標(審示、評標、資格定審三個步驟);授予合同或拒絕所有投標;合同談判或簽定合同;

  360.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其他招標方式:有限國際招標、國內競爭性招標、國際、國內詢價等采購方式;直接采購;自營工程;

  361.  FIDIC是指國際咨詢師聯(lián)合會,是被世界銀行認可的國際咨詢取務機構;中國工程咨詢協(xié)會代表我國于1996年10月加入該組織;

  362.  FIDIC編制了多個合同條件,以1999年最新出版的合同文本為例,包括以下四分新的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條件、永久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合同的簡短格式;

  363.  FIDIC合同條件由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兩部分組成,且附有合同協(xié)議書、投標函和爭端仲裁協(xié)議書;

  364.  FIDIC通用條件是固定不變的,工程建設項目只要是屬于房屋建筑或者工程的施工;

  365.  FIDIC通用合同條件可以大致劃分為涉及權利義務的條款、涉及費用管理的條款、涉及工程進度的條款、涉及質量的條款和涉及法規(guī)的條款等五個部分;

  366.  專用條件中條款的出現(xiàn)可起因于以下原因:在通用條件中的措辭中專門要求 求用條件包含進一步信息,如果沒有這些信息,則合同條件不完整;在通用條件中說到在專用條件中可能包含有補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沒有這些補充條件,合同條件仍不失其完整性;工程類別、環(huán)境或所在地區(qū)要求必須增加的條款;工程所在國法律特殊環(huán)境要求通用條件所含條款有所變更;

  367.  FIDIC合同條件傳統(tǒng)上主要適用于國際工程施工,但經修改后也同樣適應于國同合同;

  368.  應用FIDIC合同條件的前提:FIDIC合同條件注生業(yè)主、承包商、工程師三方的關系協(xié)調,強調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作用;在土木工程施工中應用FIDIC合同條件應具備以下前提:通過競爭性招標確定承包商;委托工程師對工程施工進行監(jiān)理;按照單價合同方式編制招標文件;

  369.  FIDIC合同條件下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yōu)先次序: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函;投標書;專用條件;通用條件;規(guī)范;圖紙;資料表和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70.  FIDIC合同條件中的各方,包括業(yè)主、工程師和承包商;工程師的替換應提前不少于42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應當在收到中標函28天內向業(yè)主提交履約擔保;業(yè)主應當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定金額內開支;

  371.  FIDIC施工合同進度控制:開工,一般情況下,開工日期應在承包商收到中標函42天內開工,但工程師應在不少于7一前向承包商發(fā)出開工日期的通知;承包商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進度計劃;

  372.  按照FIDIC合同條件規(guī)定,工程師在管理中應注意兩點:不論因何方應承擔責任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都無權對修改進度計劃的工作要求額外支付;工程師對修改后進度計劃的批準,并不意味承包人可以擺脫合同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373.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準備好竣工報告所需報送的資料后,應提前21天將某一確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此日期后已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指示在該日期后14天內某日進行;

  374.  當整個工程或某區(qū)段未能通過按重新檢驗條款規(guī)定所進行的重復竣工檢驗時,工程師應有權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指示再進行一次重復的竣工檢驗;如果由于該工程缺陷致使業(yè)主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工程或區(qū)段所帶來的全部利益,拒收整個工程或區(qū)段,在此情況下,業(yè)主有權獲得承包商賠償;頒發(fā)一份接收證書,折價接收該部分工程,合同價格應按照可以適當彌補由于此類失誤而給業(yè)主造成的減少的價值數(shù)額予以扣減;

  375.  工程師通過竣工檢驗達到了合同規(guī)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認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fā)接收證書;工程師接到承包商申請后的28天內,如果認為已滿足竣工條件,即可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

  376.  缺陷通知期即國內施工文本的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fā)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shù);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階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應在專用條件內具體約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為半年;主要工程及設備大我數(shù)為;個別重要設備也可以約定為一年半;缺陷通知期內工程圓滿地通過運行考驗,工程師應在期滿后的28天內,向業(yè)主簽發(fā)解除承包商承擔工程缺陷責任的證書,并將副本送給承包商。業(yè)主應在證書頒發(fā)后的14天內,退還承包商的履約保證書;缺陷通知期延長不應聘超過竣工日后的2年,

  377.  合同價款調整的原因:合同類型特點;發(fā)生應由業(yè)主承擔責任的事件;承包商的質量責任;承包商延誤工期或提前竣工;包含在合同價格之內的暫定金額;

  378.  承包商需首先將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交給業(yè)主并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21天內簽發(fā)“預付款支付證書”,業(yè)主按約定的數(shù)額和外幣比例支付預付款;

  379.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程序:工程量計算;承包商提供報表;工程簽證;業(yè)主支付;

  380.  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報表的28天內,按核查結果以及總價承包分解表中核實的實際完成情況簽發(fā)支付證書;

  381.  工程可以不簽發(fā)證書或扣減承包商報表中部分金額的情況包括:合同內約定有工程師簽證的最小金額時,本月應簽發(fā)的金額小于簽證的最小金額,工程師不出具月進度款的支付證書,本月應付款接轉下月;承包商提供的貨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扣發(fā)修正或重置相應的費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承包商未按合同規(guī)定進行工作或履行義務,并且工程師已經通知了承包商,則可以扣留該工作或義務的價值,直至工作或義務履行為止;業(yè)主的付款時間不應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后的56天;

  382.  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后的84天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guī)定的格式報送竣工報表;工程師在收到竣工報表后28天內完成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的簽證,業(yè)主據此予以支付;

  383.  保留金在每次月進度款支付時扣留的百分比一般為5%-10%,累計扣留的最高限額為2.5%-5%,

  384.  保留金的返還,分兩次:第一次,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后返還;頒發(fā)了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時,將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給承包商,如果頒發(fā)的接收證書只是限于一個區(qū)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則返還金額=保留金總額的一半*移交工程區(qū)段或部分的合同價值/最終合同價值的估算值*40%;第二次,保修期滿頒發(fā)履約證書后將剩余保留金返還;如果頒發(fā)的接收證書只是限于一個區(qū)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則返還金額=剩余保留金總額*移交工程區(qū)段或部分的合同價值/最終合同價值的估算值*40%;

  385.  頒發(fā)履約證書后的56天,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以及工程師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和結清單附件后的28天內簽發(fā)最終支付證書,業(yè)主應在收到證書后的56天內支付;

  386.  FIDIC合同條款爭端的解決方式:提交爭端仲裁委員會裁決(無法律效力);爭端仲裁委員會在收到書面報告后84天內對爭端作出裁決,并說明理由;如是合同一方對爭端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滿,則應當在收到裁決后的28天內向合同對方發(fā)出表示不滿的通知,并說明理由,表明準備提取仲裁。如果爭端仲裁委員會在84天內未對爭端作出裁決,則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84天的期滿后的28天內向對方發(fā)出要求仲裁的通知。

  387.  仲裁的意義不僅在于尋找一條解決爭端的途徑和方法,更重要的是仲裁條款的出現(xiàn)使當事人雙方失去了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爭端的權利;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須向法院申請;

  388.  工程變更包括工程量變更、工程項目變更、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考慮到設計變更在工程變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將工程變更分為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兩大類;

  389.  工程變更的處理要求:如果出現(xiàn)了必須變更的情況,應當盡快變更;工程變更后,應當盡快落實變更;對工程變更的影響應當作進一步的分析;

  390.  從不同的角度看,不論因為什么原因導致的設計變更,必須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以分為發(fā)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和承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兩種情況;發(fā)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應不遲于變更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通知,承包人對發(fā)包人的變更沒有拒絕的權利;

  391.  能夠構成設計變更的事項: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92.  變更后合同價款的確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設計變更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變化,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工程設計變更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適當?shù)淖兏鼉r格,則發(fā)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收到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xié)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xié)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93.  在工程變更后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出,經發(fā)包人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fā)包人提出適當?shù)淖兏鼉r格,經對方確認后執(zhí)行;

  394.  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變更范圍: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新增工程按單獨合同對待;改變原來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

  395.  FIDIC合同條件下,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師可以通過發(fā)布變更指令或以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的任何一種方式提出變更;指令的內容包括詳細的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有關部門文件圖紙,以及變更處理原則;

  396.  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后再確定的變更,其程序為:工程師將計劃變更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遞交實施變更的建議書;承包商應盡快答復;工程師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盡快通和承包商說明批準與否或提出意見;

  397.  索賠的廣泛含義:一方違約使另一方蒙受損失,受損方向對方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發(fā)生應由業(yè)主承擔責任的特殊風險或遇到不利自然條件等情況,使承包商蒙受較大損失而向業(yè)主提出補償損失的要求;承包商本人應當獲得的正當利益,由于沒能及時得得監(jiān)理工程師的確認和業(yè)主應給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業(yè)主索賠;

  398.  工程索賠產生的原因:當事人違約;不可抗力;合同缺陷;合同變更;工程師指令;其他第三方原因;

  399.  工程索賠的分類:按索賠合同的依據分為:合同中明示的索賠;合同中默示的索賠;按索賠目的分類: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工程延誤索賠;工程變更索賠;合同被迫終止索賠;工程加速索賠;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索賠;其他索賠;

  400.  工程索賠的處理原則: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及時、合理的處理索賠;加強主動控制,減少工程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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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1 10:3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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