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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
(3)合同主體不當?
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合格的主體,首要條件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其次,承包商應當具有承建相應工程的資質。?
(4)合同文字不嚴謹
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發(fā)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xiàn)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xiàn)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

(5)合同條款掛一漏萬?
就是說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見的往往是漏掉違約責任。一旦發(fā)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6)無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jù)的合同,就像不存在的“無源之水”。?
(7)國際間合同的疑問?
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問。對這些疑問不能回避,必須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義,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損失。?
2.2 合同履約階段的問題?
(1)應溝通的沒有溝通?
合同履行過程中各相關部門缺少溝通。相關的部門各自為政,互不溝通,出了問題相互推諉。
(2)應變更的沒有變更?
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實現(xiàn)。不少負責履約的管理人員缺乏及時變更的意識,結果導致了損失。?
(3)應發(fā)出的書函沒有發(fā)?
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地發(fā)出必要的書函,是合同動態(tài)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企業(yè)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shù),這一點是不容忽視的,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4)應簽字確認的沒有簽字確認
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有些企業(yè)的現(xiàn)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當發(fā)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5)應追究的過了訴訟時效?
履約中出現(xiàn)了應該訴訟事件而沒有及時訴諸法律,當起訴時才發(fā)現(xiàn)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法挽回損失。
(6)應行使的權力沒有行使?
《合同法》賦予了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但有的企業(yè)對抗辯權認識不足,不會合理的行使。?
(7)應重視證據(jù)(資料)的法律效力的沒有足夠重視?
并不是所有書面證據(jù)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證據(jù),應當是原件的、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或)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
(8)合同的履行僅注意了主要義務的履行,沒有注意隨附義務的履行?
有些義務要求對方的履行時間長。如在質保期內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及時向對方反映,這不僅僅是服務質量的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

